“確保全省公租房分配入住率2016年年底前達到70%,2017年年底前達到80%,2018年年底前達到90%以上……”江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近日出臺《關于提高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見》,要求全省公租房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完成分配入住。
——提高分配入住率。2007年至2015年,江西省累計開工建設公租房(含廉租房)77.6萬套。在建公租房,要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 下,加快建設步伐,集中力量抓好項目竣工,同步完成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項目竣工前6個月應編制分配方案,啟動分配程序,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要完 成分配入住工作。
——降低準入門檻。優先保障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救助對象;將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 大學生和青年醫生、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以及進城落戶農民、農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的棚戶區居民,可以優先通過承租公租房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簡化審核環節。住房保障部門定期將受理的申請公租房租金減免政策的對象材料,送不動產登記機構、民政等部門核查。有關部門提出核查意見,及 時審核公示。住房保障部門將申請對象進行公示,并登記為公租房輪候對象,公租房輪候期一般不超過1年。公租房產權單位在公示結束后與公租房配租對象簽訂公 租房租賃合同。公租房配租對象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配租的公租房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門說 明正當理由并備案的,應退出其租住的公租房。
——嚴格責任追究。公租房申請人以隱瞞或偽造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公租房申請資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承租公租房的, 公租房產權單位應當解除其租賃合同,要求其退出公租房,并按市場租金標準補交承租期租金。有上述行為的,依法記入個人征信記錄,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 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公租房分配監管職責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紀律責任;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監督管理。各地要對公租房項目實行臺賬式管理,各設區市住房保障部門定期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公租房分配入住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要將公租房分配入住情況納入督察考核的重點內容,并進行督察、通報。省政府把公租房分配入住納入市、縣政府年度考評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指標,并對年度分配入 住不達標市縣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
